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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认识销售货物退回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18 05:23:07
1销售货物退回如何开票

销售货物退回如何开票?下面是销售货物退回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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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生销货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回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上个月因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发生了销货退回。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本月可以直接在系统里作废吗?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用会计人常说的话来讲就是因为这张发票已经跨月了,在系统中已经没有办法直接作废了。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销售方申请理由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填写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之后进行上传。完成后,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了。

那么销货退回如果是发生在当月,没有跨月,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以上所谓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是在开票时就发现开票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纳税人在开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做发票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已开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如何做账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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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并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内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

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4销售部分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

根据国税函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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