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劳务分包如何开具发票?下面是有关解答的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总包方开一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给分包方,并把自己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分包方一份。分包方还必须拿了分包合同和自己的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给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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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程所在地申报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一份。
5.公章。
6.门前税局的完税证复印件一份。
7.填写一式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8.总包的发票复印件。
9.总包的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三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
如果结算款高于合同上的款数,还要工程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要加盖总包的公章。
将以上资料复印件、表单,加盖公章,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属税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开完税证,已由分包代缴)。
给回二联《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将其中一联再交回门前税局,另一联自存。
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十一条中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2建筑业分包单位包工包料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包工包料业务,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同的包工包料模式下,发票如何开具?税务如何处理?
1、包工包料的分类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
(2)施工企业自己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劳务的包工包料的业务:兼营行为。
2、建筑企业兼营行为的6种情况
(1)钢结构生产安装的企业;
(2)拥有苗圃的园林公司;
(3)门窗铝合金生产安装企业;
(4)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5)拥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施工企业;
(6)拥有碎石机(就地取材将石头加工成碎石并用于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
3、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并提供施工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建筑企业全部按11%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价款一起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
专门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安装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等行业,设备价款一定会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以上,所以一定会出现增值税的销项税小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将面临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劳务价款,则设备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企业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则按以下方法进行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①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全部按17%计征增值税,将材料价款和劳务款一起合并按17%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材料价款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③当: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材料销售额+一年当中的服务销售额)>50%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税费,建议采用以下合同控税策略: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4、建筑企业自产材料并提供劳务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
(1)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则要注明合同金额,而且有约定:价格含服务费,则施工企业全部按17%的增值税发票,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分别注明材料款和劳务款的情况下,则材料部分按17%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劳务部分按11%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1%的发票;
(3)如果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销售合同,一份是劳务销售合同,则材料部分按17%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劳务部分按3%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关于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的思考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36号文针对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规定,几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均为3%),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假设不存在其他成本进项抵扣问题,以上均为含税价)。
注: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给建设方):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万元,销项税额为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此时建设方(发包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2、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与营业税条件下的处理一致的,只是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所缴税额有所不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票,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这里出现一个情形是,如果按照全额代开专票,其票面税额为万元,而总包方实际缴纳万元,会出现一个进销不一致情况,待细则出台后关注)
3、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万元(小规模代开专票),销项税额为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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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与上述第2种情况税收效果一致。
从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总分包企业,在处理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分包方增值税身份的选择(一般或小规模),或者注意工程造价上税金问题的区别对待。而对于建设方而言,在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都为万元;而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代开专票,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此种情况等细则出台后关注具体可抵扣税额)。
4工程分包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从甲方接一个工程,之后将工程的80%分包给B公司,A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B公司又如何开具发票给A公司?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该规定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的法规,积极应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例题中A公司应该给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发票。但按工程款的20%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80%工程款的发票。
B公司应该给A公司开具80%工程款的发票并按此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