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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明了视同销售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23 06:28:57
1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下面是相关解答内容,欢迎各位阅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本文作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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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 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视同销售可以开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从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那么,“视同销售”就不能开具发票了吗?

我们先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注:该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应当开具发票。

3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况都要开发票吗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具体区分为4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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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视同销售怎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中的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种情况是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他情况下都是可以开的。

对于捐赠,如果受赠人是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而对于象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情况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看接受投资单位或者股东是否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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