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如何缴税?下面是相关方面的解答,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
问:张三随着收入的提高,于2021年6月决定换车。在2021年6月将车转让给了a公司,转让收入12万元。张三向a公司提供了购买车辆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张三和a公司各应如何缴税?
答:一、张三作为卖方,应交的税费为:
1、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图片0]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文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因此,个人二手车交易如果选择免税,开普通发票给购买公司,如果放弃免税,因个人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也只能开普通发票给购买公司,并且需要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2、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4、无需缴纳防洪费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二条 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因此,张三是个人,不属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防洪费。
二、a公司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因此,张三二手车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购买方a公司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张三符合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未交过车辆购置税,则a公司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2机动车零售的发票使用
1.使用票种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中准予抵扣的扣税凭证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可以据此通过专用数据采集认证系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发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3.盖章要求
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需要注意的,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4.开具的特殊要求
“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5.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处理
由于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办理后续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手续,因此,对于消费者丢失作了特殊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后发生发票丢失的,并且尚未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则按如下程序补开和红冲: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据此办理后续手续;(4)履行前述手续后,销售方据此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公司出售二手车要交多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文中所说“条例第十条”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图片1]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2009年购进的机动车,按当时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贵公司现在出售该机动车,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按3%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征的1%部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3行。
第二种: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1%的减税。
4公司二手车交易如何纳税
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处置时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同时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对于二手车交易的税收也有不同处理办法。
比如一家企业出售2009年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则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
于2009年前购进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对于过户及发票等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则做了相关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所以,企业进行的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需资料:
1 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 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6 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7 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8 机动车出售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9 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