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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懂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质如何

发布时间:2022-12-19 02:53:56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质如何

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那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质如何呢?下面,天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项目管理技巧。

转变监管思想,改变监管方式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程和规范,设立了监管机构并配备了大量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但是目前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建设领域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角色还没完全转变过来,安全管理仍以自我为中心,检查中忽略了施工企业的积极主动性,使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所想所做的是如何去应付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同时,由于监管部门过细的管理,反而出现了管不过来、管不了的场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企业资质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安全设施,教育、培训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明确的标准,体现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地位,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以企业为安全生产的核心,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要从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资格,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以达到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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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考核

与生产事故发生相关的因素包括人、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工艺、作业环境。但最主要的还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很多情况下也与人的行为有关。因此,人的因素是安全生产最关键的因素。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使从业人员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至关重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已经逐渐地开展起来。但是,涉及企业对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全员的教育、培训及考核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检查中发现,虽然企业对新入场工人以“三级教育”的形式进行了教育和培训,建立了教育档案并有考核,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进行真正的教育,考核是走过场;还有的教育内容没有深度,无针对性,没有达到真正的教育目的。针对这种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一些大的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等建立专业的培训机构,同时开展对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能力的评估,对凡是不具备自行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建议企业将教育、培训任务委托给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完成。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一方面,个别业主和施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擅自开工,造成工程在开工阶段政府监督缺位,相应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滞后。另一方面,部分施工企业经营或非法转包,导致企业对项目部失去控制和约束,包而不管的情况严重。建筑市场不规范已成为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落实。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对“安全第一”的认识不足,没有摆正经营、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十分普遍,并造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其根源在于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不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且流于形式;未能理顺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之间的关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奖惩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薄弱;而且施工现场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忽视施工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赶进度抢时间;压价垫资,致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合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导致施工安全生产缺乏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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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对隐患建立整改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1、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除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长期得不到满足,监督力量与监督任务不相匹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难于到位;而安全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掌握不够全面,对新技术和新设备未能及时了解,监管手段、水平各有差异,整体素质需待提升。

2、安全管理模式滞后,监管方法未能创新。现行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检查的次数、内容、深度远超过施工企业、项目部所作的工作,监督员相当大程度的越位充当了安全员的角色。这种越位管理方法令安监机构疲于应付,没有正确发挥履行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反映出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落后。

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把好施工单位的入厂关

每个施工队伍入厂必须到安监部门办理入厂手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入厂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单,特别是要按照投标书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查,看是否货不对板。防止投标时是一帮人,实际现场管理和干活的是另一帮人,人员实际素质大大下降,给以后的施工管理带来麻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工作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必须持证上岗。该证书的复印件由安监部门保存备查。

全体参建人员必须按辖区派出所的要求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然后办理入厂证。所有人员必须凭证进入厂区和施工区域。

2、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每个施工单位应依据其承担工程量的大小、性质、危险等级、作业人员素质高低等,交纳数目不等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该保证金主要针对现场工人出现的一般的违章违纪行为。若出现重大违章违纪行为或是造成事故的,则根据合同规定,另外从工程款中扣罚,予以处罚和追究赔偿责任。发现工人多次违章,屡教不改,或严重的危险行为,可以及时通知违章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后,直接从安全文明保证金中进行扣款处罚。这样,既免除了直接跟违章工人发生冲突,又免得每次罚款时都要当事人或单位直接掏钱,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难度。但是,处罚一定要及时,不要等工程完了再秋后统一算账,因为事隔太久的话,就不会对当事人和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就不会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就会使不安全、不文明现象越拖越严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如果施工单位确实完全按规范做事,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则全部返还安全文明保证金。

3、要求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较危险的行业单位必须根据人数,配备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多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先从安全管理人员抓起,管好、用好安全管理人员,进而再管好工人。要求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监督”、“安全员”袖标,频繁巡视现场,对于一些重点工作、危险作业等要进行现场守候监护。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到现场首先检查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现场;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马上找附近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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