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在规范市场竞争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管理体系的完善建立的基础和出发点,现在,小编就整理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部门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名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名,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
2.建设工程项目标书出现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成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其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成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仅会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会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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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层层转包工程现象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投标工作中的管理对策
(一)建立高素质的执法检查队伍,保证管理法规的实施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督队伍,是治理市场,保持良好秩序,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为此,在加快建安市场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执纪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抓住建安市场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共同查处,做到执法执纪严,保证各级建设法规的全面实施,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针对性防范各类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合理的编制实际可行的施工方案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需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和能力,而体现企业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施工方案编制的可行性,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方法、工程施工原材料的采购与物流计划、工程施工用机械设备要求、施工劳动力的安排、施工完成的技术保障与监督措施等。对于施工设计方案,作为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合理的施工工期,选择最先进的、最适宜的施工方案,从而保证施工成本在相对较低的一个水平。同时,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要有预防性措施,以保障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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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招投标管理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
不论是政府还是各个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都要遵循公正、公开、全透明的遵旨,将整个招标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又可以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效率。我国在这方面应当向国外学习,严格的控制管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方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行为主体,国家要严格的控制这些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将这些行为主体的腐败萌芽遏制在摇篮里。
(三)提高招投标环节的法治化程度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与国外相比还是差了一大截,发达国家是通过立法来调节和稳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我们也应当结合着自身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法,使得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活动等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四)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体制的宏观调控,做到大框稳,小框精。政府要积极承担其所承担的市场监管、行业监督等经济职能。